| 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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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信息可被披露,BVI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的股东或受益所有权人将需要考虑一下以下这些问题: |
- BVI实体是否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是否有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 BVI实体的股东或受益权所有人或代理人从这些实体获取的个人收入是否应该或是否已经在中国或其他某个地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通过BVI 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间接股权转换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中国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
- 投入BVI实体的资产是否已经缴纳了应负税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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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
合规的税务规划总是为国际投资和其他交易进行架构设计的关键之一。以下几种架构可以被考虑用来解决税务问题并维持保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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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关BVI实体是否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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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一名当地董事,或任命多名当地的董事以在董事会占据多数,并由该等董事根据公司章程于中国境外实施对BVI实体的管理工作,可有助于这些BVI实体不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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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以维持保密性并获得税收优惠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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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BVI实体置于一个信托或私人基金会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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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BVI实体的管辖区与信托或私人基金会的管辖区相分离,信托或私人基金会可以维持更优的保密性,并取得在继承和税务规划方面(外国受控企业规则,纳税居民身份等)中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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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现有BVI实体的原股东或新的投资者,可设立信托或私人基金,并将BVI实体的股份注入信托或私人基金会,而成为信托的委托人或私人基金会的设立人。该信托或私人基金会将拥有BVI实体的股份。 信托将由受托人负责管理,私人基金会将由董事会管理。信托或私人基金会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或设立人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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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一个共同投资基金投资于BVI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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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所示,一个现有的BVI实体可以被转变为某共同投资基金(属于傲明的一个基金实体)控制下的实体。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这个共同投资基金进行新的投资,无论所投资的实体位于BVI或是其他管辖区。
根据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之规定,共同投资基金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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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共同投资基金拥有大量投资者和不同的投资,具有很强的商业实质。基金将持有BVI实体下的投资,并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各类交易,而每名投资者可认购并持有基金中某一级别的股份或者某一分隔单元,该级别或该单元拥有特殊的投资策略和利益。运用这种基金将确保必需的商业实质,以满足税务规划的要求,同时保证每名投资者各自的投资策略被有效执行,并且他们各自的利益和保密性受到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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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让BVI实体在一个受认可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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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维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之规定,在受认可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的例外。
如下所示,傲明可以帮助投资者将他们现有的BVI公司或新的实体(在BVI管辖区或其他管辖区)在名为DCSX的公共股票交易市场上市(必要时与律师和其他咨询顾问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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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傲明集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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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明是一家全球化公司、信托和基金服务集团。傲明在全球20个管辖区的24个办公室拥有500多名专业人士,提供与以下有关的所有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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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管理和相关行政服务;
- 设立信托并提供受托人服务;
- 设立基金并提供基金行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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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明不提供法律或税务意见,傲明建议客户就其特殊情形寻求适合的法律、税务或其它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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