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巴巴多斯和中国两国政府新签订的议定书,对现行的两国于2000年5月15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作出修改。新的议定书将于两国批准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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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议定书的主要变化 |
| 1.股息 |
根据新议定书,只有巴巴多斯的投资者拥有中国公司25%及以上的股权时,中国公司支付的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可降低为5%(一般10%)。否则,都应按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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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本利得 |
根据原税收协定,巴巴多斯居民投资者就转让其在中国公司中拥有的股权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不需要缴纳10% 的预提所得税。然而,根据新议定书,中国现在有权在下列情形下对资本利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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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按照新的议定书,要使巴巴多斯投资者从处置中国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获取中国税收豁免的条件是:(1)巴巴多斯投资者在处置中国公司股份之前的12个月中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不足25%;并且(2)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公司,其资产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比例不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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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般反避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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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规定在原税收协定中是不存在的,但是新的议定书里包含了一反避税条款,以使得协定各方可以适用其反避税的国内税收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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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中国税务当局可在适用新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中一般反避税管理条款的的基础上,否定或推翻其根据税收协定享受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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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信息交换 |
原税收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采用了1977年版经合组织标准税收协定,然而新议定书中的信息交换条款按照2005年版经合组织标准税收协定进行了更新,后者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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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议定书的影响 |
至今为止,巴巴多斯被那些考虑投资于中国房地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青睐,其原因源于原税收协定对资本利得的优惠规定条款。然而自从新议定书颁布后,我们相信对于一些跨国企业来说,巴巴多斯的吸引力将随之降低,而他们更愿意选择他们偏好的中间控股管辖地来持有其在中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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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将巴巴多斯作为持有中国投资的特殊目的控股地的跨国企业,应立即评估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此外,这些外国投资者也应该考虑中国国税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9]第698号文带来的影响。国税发[2009] 第698号文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对因转让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离岸中间持股公司而产生的资本利得进行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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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初步建议 |
在现行的中国税收协定网络中,仍有几个税收协定, 规定中国不对因处置主营房地产(即超过50%的资产价值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中国公司股权所产生的资本利得进行征税。与中国签订这样协定的国家包括:委内瑞拉,白俄罗斯,亚美尼亚等等。但是,这些国家并未被跨国企业普遍接受以用于持有在中国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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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几个税收协定, 规定中国不对因处置非主营房地产的中国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进行征税。与中国签订这样协定的国家包括爱尔兰,瑞士等等。
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将被要求通过一套复杂的审批程序。在698号文颁布后,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都可能被要求就资本利得缴纳中国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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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内容,我们提出以下初步建议,供那些现在或者将要通过巴巴多斯持有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参考。请注意以下的建议可能同样适用于巴巴多斯以外的管辖区,但是任何时候都需要得到相关税务法律意见书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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