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NEWS FLASH - 亞洲
2010年3月17日
 
     
 
             构建对华投资架构的商业实质,
以确保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日渐严格的规定
 
 
        当下对众多企业来说,2009年度的会计报表正在或已经被结算。外商投资企业也将寻求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来降低其向国外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所应负担的预提所得税。自从2009年以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经过明确的审批或备案。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所颁布的国税函[2009]81号文和国税发[2009]124号文,要享受税收协定的低税率,需要事先申请或备案。
 
             单就中国国内的税法而言,股息的预提所得税被设定为10%。然而,大多数对华投资是通过与中国有着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特别是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爱尔兰、立陶宛和卢森堡等地这些管辖区与中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从中国付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可被降低为5%。最近出台的几个税收规定文件,对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设置了一系列的要求。
 
大体上说,这些要求包括:
  • 股息的收受人必须是税收协定缔约另一方(对支付股息一方而言)的税收居民;
  • 股息的收受人必须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根据国税函[2009] 601号文的规定,国外控股公司不应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计利润为目的而设立,而应该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否则它将不能被认为是所收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在此方面中国税务局的判断要点是,是否该控股公司构成有关收入的受益所有人(请参考本文末尾所附601号文中规定的不利于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各种情形),或者是否该公司被设立为一个导管公司或者仅为避税目的而设立。
 
        那些直接或间接在中国持有公司的外国公司在进行其自身的股份转让时,也遇到相类似的限制。根据最近公布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规定,如果这些外国公司设立于那些没有或者较低资本利得税的管辖区,那么此类股份转让必须向中国当地税务局报告。如果当地税务局判定该外国公司缺乏足够的商业实质,那么税务局会认为相关股份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系在中国实现,并可能对该资本利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在中国税务局的审查将越来越严格的当今环境下,外国投资者应注意到的信息是,他们应审视其对华投资的控股架构,确保其中有充足的商业实质(比如工作人员、决策行为等等),并准备同期资料以帮助满足有关对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当控股公司申请进行对外支付时或就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对华投资的外国公司股份进行报告时,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申报以下有关其自身的资料以供审查:
  • 最近一年内在控股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第三方股东情况
  • 最近一年该控股公司在缔约对方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或业务的描述
  • 最近一年该控股公司来源于缔约对方的收入总额
  • 最近一年该控股公司在缔约对方的雇员总数
  • 最近一年和将来该控股公司与位于第三方的关联方交易支付情况
  • 该控股公司构成缔约对方税务居民的事实情况描述
  • 该控股公司在缔约对方的纳税识别号
 
潜在解决方案:
 
        傲明集团可提供公司秘书,会计,报税,薪酬和账户维护等服务,最重要的是,傲明还可帮助客户在控股架构中增加商业实质。具体而言,傲明可通过以下不同的方式帮助客户避免失去其控股架构应得的税收协定优惠
 
1) 为控股公司设定合理商业目的
 
            很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控股架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为了避税。合理的商业理由可包括:
  • 寻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
  • 行政和法律上的有效性
  • 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考虑
  • 降低管理成本
  • 在单一地点实现集团统一管理,比如现金回收
  • 寻求在某一公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傲明可帮助客户设定正确的商业理由,使之符合他们的业务和策略,并准备相关的资料,以支持其对控股架构作出的选择,并为该架构搭建商业基础。
 
2) 在控股架构中构建商业实质
 
        当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中国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文件,以使他们得以测试在其控股架构中是否有足够的商业实质。傲明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客户实现适当水平的商业实质:
  • 提供经验丰富的当地董事
  • 在控股公司建立薪酬体系(聘用相关员工)
  • 开立当地银行账户
  • 登记为当地纳税人
  • 提供独立的公司形象
  • 向控股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公司行政和IT服务)
  • 在控股地提供办公室
  • 在当地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 在当地审阅并签订合同
  • 在当地保存公司相关文档
  • 在当地设立账薄,确保在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商业实质
  • 确保正确地规划合同
  • 确保正确地规划交易
  • 确保控股公司向将来的项目提供资金,从事控股单个子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或通过该控股公司持股多家子公司
在控股架构中提供商业实质的关键是,理解中国税务局如何判断商业实质。傲明可指定富有经验的当地董事,他们熟知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两地的要求,可确保与税务局进行正确的沟通,在合适的时间提供正确的资料。
 
3) 利用第三方的商业实质
 
        傲明也可协调由一家独立的企业集团提供控股和交易服务。该集团作为一个第三方机构,可为客户持有相关投资。由于该第三方持有多方投资,拥有办公室、当地董事、当地员工,并在当地支付税收,可满足对于商业实质的要求。有关的税收协定优惠也可通过该第三方获得。
 
4) 协助控股公司在某一交易所公开上市
 
        在一家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视作设立控股公司的一个合理商业目的。傲明可协助客户将其控股公司在某一公共证券交易所上市。该上市行为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即可避免按698号文规定应在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在华投资的外国公司股份时向税务局申报的义务。该文明确规定,在一公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股份转让,不需要进行申报。
 
其他选择
 
作为一家全球领先的架构服务提供者,傲明可提供其他多种个性化解决方案。
 
谁是受益所有人
 
601号文指出受益所有人必须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受益所有人应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比如制造、贸易或管理等活动。
 
中国税务局可通过评估相关资料或评定其在所在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居民地位,来判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实体是否确实构成相关收入的受益所有人。以下为不利于评定受益所有人的情形:
  • 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 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 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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